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安置房买卖合同有两种:一是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的安置房,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是允许买卖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一种是集体土地上建的安置房,仅允许同村村民间买卖,如外村人签订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如买的安置房被查封,符合执行异议条件的可提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如不符合执行异议的条件,则只能起诉要求卖家赔偿了。提执行异议的条件本律师其他文章有详细讲述,这里就不讲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的安置房因一直未过户,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后第三方公司因欠债,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买家提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家至今不具备购房资格,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不具备提执行异议的条件,判决驳回其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陆买家在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书》时已知晓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状况?陆买家自签订合同至今尚未取得广州市住房限购区域的购房资格,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取得产权登记,涉案房屋因上述原因至今不可能登记在陆买家名下?陆买家违背国家限购政策购买尚未确权登记的房产,对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 综上,陆买家主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请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