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能否分割要区分很多情况,我之前的文章都已说过,这里不展开讨论,仅分享一个判例:某宅基地房没有宅基地证,只有一份土地证登记证,且已失效。后房屋被三儿子重建,多年后征收,大女儿主张补偿款及安置房属于遗产应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土地证已失效;其次三儿子已重建了房屋;再次三儿子表示重建地址与之前房屋不一致;最后三儿子已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不属于遗产,属于三儿子所有,其他人无权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李大女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其父母的遗产应当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但是其主张的被继承人去世的事实已经发生几十年,而案涉现状房屋系李三儿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修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现状房屋系由李三儿修建,房屋结构、层数等与原有老旧房屋均不一致,且李三儿陈述其修建的房屋的地址与原有老旧房屋也不一致。本案被继承人之前修建的老旧房屋早已灭失,某镇政府系根据李三儿修建案涉现状房屋的事实与李三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案涉现状房屋并非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的财产。本案继承标的即被继承人之前修建的老旧房屋早已灭失,李大女要求继承案涉现状房屋拆迁补偿权益的诉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