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权。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需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则法律不认可该收养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工伤死亡获得70万左右赔偿款。其养子提供了养父母生前签订的收养协议及村委会、镇户籍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养证明,要求作为继承人分割赔偿款,王某的亲生女儿不承认养子的继承人身份。法院审理后认为,养子未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故该收养不合法,养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判决书节选:
关于郭养子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郭养子和郭母虽然出具了王父、郭养子及郭母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户籍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实在郭养子出生后,郭母和王父已对郭养子进行实际的抚养,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应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郭养子和郭母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王父生前,郭母和王父已经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了郭养子的合法收养登记手续,故王父、郭母与郭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即双方之间养父母子女关系依法不能成立?《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导致王父死亡,郭养子并不属于王父的近亲属,故其不宜认定为本案的适格原告,王大女主张郭养子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