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几十年前由于宅基地管理混乱,出现通过伪造材料、伪造签名、走关系等非法途径办理或涂改宅基地证的也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还是可以打官司的。因为比较房屋已经建好并居住几十年了,有使用价值。而当年的违法违规行为,早就无法查证了。如下面这个宅基地房买卖无效案件,卖家起诉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证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办理的,涉嫌刑事犯罪,便以“先刑后民”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一审法院应主动移交公安机关。但涉及民事合同的部分,与刑事案件的处理不相关,法院可以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由此大家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法官的水平的确是高很多。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经法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案涉宅基地档案资料,其中用以办理宅基地档案资料补登手续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和《白云区村镇建房许可证》复印件的发证日期明显早于过某、温某与曹某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时间,该《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和《白云区村镇建房许可证》所载地上房屋为两层等也与事实不符。温某在某号案诉讼中提出杨某为其伪造户口簿,并代为办理了虚假的宅基地使用权补登手续。经比对,温某所持户口簿原件与补登宅基地档案资料中的户口簿资料明显不符。本案过某所持居民身份与补登宅基地档案资料中的居民身份证资料明显亦不符。综上,本案涉嫌以虚假的户口簿和《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和《白云区村镇建房许可证》等资料,骗取有关行政机关办理虚假的宅基地档案资料,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认为案涉土地并非国有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当转让为由,要求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土地转让款及水电保证金。本案涉嫌以虚假的户口簿和《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及《白云区村镇建房许可证》等资料,骗取有关行政机关办理虚假的宅基地档案资料,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应将该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虽然本案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但上述刑事犯罪嫌疑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及认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误,应予以纠正。综上,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