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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205讲:约定几年后过户的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有效吗?

2025-07-2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4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土地性质,如是国有土地就有效,如是集体土地则本村人买才有效,外村人买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起诉卖家过户安置房,卖家主张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故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安置房属于国有土地,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卖家配合过户,并赔偿逾期过户的违约金10万元(合同约定是20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黄父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安置房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后拆迁安置房所在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性质,涉案房屋的查册表亦可印证上述信息,故涉案房屋非宅基地房屋。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法律中并没有明示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为无效,根据该法的立法目的及该条文内容,该条规定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黄父、胡母、黄儿以涉案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胡母、黄儿与徐买家签署《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关于涉案房屋转移登记问题。除最后一笔购房款126100元,徐买家已按约支付前五笔购房款合计85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黄父一方有义务协助徐买家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涉案房屋虽仍登记在案外人黄女儿名下,但应恢复登记至黄父名下已经某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且该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除此之外,涉案房屋上已无其他案外人查封、抵押限制,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徐买家请求黄父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本院予以支持。但胡母、黄儿非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徐买家要求胡母、黄儿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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