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即使由于评估标准不同,会导致房屋的评估金额过高或过低,但法官也可以通过调整双方过错比例来调整赔偿金额。实践中经常看到同样是宅基地房买卖或合建合同,但过错比例认定就不一样,有的认定五五分,有的认定六四分,有的认定七三分。这可能是案情不同所导致,也可能是法官在通过调整过错比例来平衡双方利益。张律师提醒:判决书上虽然不会这样写,法官也不会这样说,但专办此类案件的律师心里知道。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房屋的评估价值较低,才70多万,法官就认定卖家承担合同无效的7成过错责任,需赔偿增值金额的70%给买家。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无效的过错问题?张卖家明知梁买家不具有涉案两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仍用其所欠借款本息抵偿购房款,且梁买家及其继承人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占有、使用涉案两房屋超过十五年,现张卖家主动发起本案诉讼,要求黄某、梁某向其返还房屋,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应负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梁买家自知自身并非涉案两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亦存在过错,应负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张卖家负合同无效70%的责任,梁买家负合同无效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