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债主可以在知道该行为后1年内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该过户行为,过户回债务人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过户回来。
判决书节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汤某主张郑某在汤某与郑某、陈某另案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期间,将案涉房屋转卖于其子陈儿,影响其债权实现,故请求撤销郑某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屋转让给陈儿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汤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理由是否成立,本院评述如下:
在陈某未清偿汤某借款债务的情况下,郑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与陈某共有的案涉房屋给其子陈儿,且郑某、陈儿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儿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基于陈某、郑某、陈儿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及涉案交易发生的特殊时间段,陈儿应知道陈某尚欠债务情况?而根据陈某名下财产情况,陈某缺乏清偿汤某债务的能力,其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对郑某转让行为予以认可,故郑某转让行为实质为郑某、陈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逃避对汤某的到期债务,主观恶意和逃债意图明显,该行为客观上减损了陈某的偿债能力,影响了债权人汤某的债权实现?现汤某行使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且案涉房屋为一整体,由陈某、郑某共同共有未作份额区分,故汤某诉请撤销郑某与陈儿就案涉房屋的买卖行为,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案涉房屋虽已由陈儿抵押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财产的权属转移,抵押权不受影响,故不影响案涉房屋的恢复登记?判决撤销郑某将位于广州市某房屋转让给陈儿的行为,郑某、陈儿将位于广州市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郑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