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复印件也可以试一下鉴定,但不一定能鉴定出来。且即使鉴定不出来,鉴定费也是要缴纳的。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有一种“不见兔子不撒鹰”的要求别人给确定性答复的心态,下面这个案件可算是给大家好好上了一课:不是所有问题都能得到确定性的答复的。张卖家要求张买家(已去世)的儿子将宅基地房交回给自己,张买家儿子却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主张房屋早就卖给了自己。张卖家认为合同上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于是起诉后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但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鉴定机构选出来后,表示可以试一下,但不承诺结果。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由于笔迹有多处一致,但也有多处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检材原件,故不能出具确定下意见。鉴定费3600元由张卖家缴纳。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张卖家主张张买家儿持有的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卖家”签名并非其本人真实签名。诉讼中,张卖家以《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为检材申请鉴定。经张卖家申请,法院摇珠选定的广东某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则认为检材和样本签名呈现的符合点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同时,也呈现一定数量且质量较高的差异特征,加之样本条件尚有局限,经补充未能得到改善。检材与样本两者之间差异特征未能得到合理解释,依据现有笔迹特征的反映情况,不能出具确定性或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故认为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张卖家本人的签名。鉴定费3600元,由张照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