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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39讲:已不是集体成员,还能主张成员期间的征地款吗?

2025-07-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51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主张,但不是通过行政处理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如下面这个案件,邓某原是广州增城区某村才村民,2016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到男方村里。后邓某向街道办提起请求,要求确认2016年前的成员资格,并分割2015年村里的征地款55万元。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有成员资格是行政机关处理相关成员待遇的前提条件,如申请人已不再具有成员资格,则对其原成员期间的相应待遇请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中可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请求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规定进行救济? 意思就是让邓某去提起民事诉讼。张律师提醒:不同法官可能处理方法不同,本案仅供参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待遇认定案件,争议焦点是邓某的相关成员待遇请求应否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邓某201656日因夫妻投靠将户口由广州市增城区某村号迁至东莞市号,户口已迁出某济社? 2017年,邓某曾向某村街道办提出确认其具有某济社成员资格并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及相应成员待遇等请求,某村街道办曾作出处理决定,确认其不具有某经社成员资格、不支持其要求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等待遇请求,经复议维持后,邓某未提起诉讼,复议决定及相应处理决定已经生效? 2023年,邓某又向某村街道办提出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待遇请求。无论是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还是审判决,均认可邓某2016年户口迁出后,不再具有济社成员资格,邓某主张的是其原系成员期间的相关待遇权益问题? 对于已丧失成员资格后的原村民主张其在集体经济成员期间应享有的相关待遇申请问题,本院认为,具有成员资格是行政机关处理相关成员待遇的前提条件,如申请人已不再具有成员资格,则对其原成员期间的相应待遇请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中可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请求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规定进行救济? 故邓某的相关成员待遇请求,某村街道办可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邓某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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