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享有,一般经济社的章程都有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有成员资格,该规定是有效的。公办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有成员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该章程规定是有效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曹某于1995年将户口迁至某合作社所在地,属于户口迁出迁入情形。某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户籍在本社所在地,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务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军转干部等在编、在岗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的教师、医生等一、二级事业编制(已转为合同制的除外)不享受分红”,在本案行政处理调查阶段,某合作社主张曹某为在编教师不应享有其成员资格及待遇,但某街道办并未就此进行实质性调查,而是以此前有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曹某具有某合作社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为由,直接再次确认了曹某具有某合作社成员资格并责令某合作社向其补发分红? 在曹某户口迁入原因未查清,且现有证据表明其为在编教师及户口迁入前为居民户口的情况下,某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