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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224讲:离婚后丈夫收取妻子的股份分红款不给能起诉吗?

2025-06-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48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可以起诉不当得利纠纷要求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后,丈夫作为股权户代表收取了妻子的经济社分红款9500元,拒不给妻子。妻子起诉后,法院判决丈夫给妻子。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罗前夫是否应向罗前妻返还2022年的9500元分红款? 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罗前妻提交了某街道办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记账凭证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及股份名册》,罗前夫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可,但既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也无相反证据,其对股东及股份名册上的签名及捺印不认可,但亦不对此申请鉴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依上述记账凭证,足以证实罗前夫有实际收到经济合作社支付的合计57000元的分红款;而股东及股份名册已明确载明罗前夫作为代表的股权户所涉的户内股东包含罗前妻,户内每名股东分红合计为9500元,据此足以认定罗前夫收取的57000元分红款中包含经济合作社向罗前妻发放的9500元的分红款?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罗前夫作为股权户代表只是代为收取户内各股东的分红款,现其拒绝将罗前妻所应得的涉案9500元分红款支付给罗前妻,无合法依据,该行为致使罗前妻遭受损失,现罗前妻要求罗前夫返还该9500元分红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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