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只有在婚内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才可以要求分割。有重建的情况下,宅基地证登记的建房时间不重要,因为那是重建前的房屋的建房时间。必须证明现在修建的房屋,自己有出资才能要求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48号宅基地房登记在丈夫名下,宅基地证显示的登记时间是1995年(婚内),故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虽登记的时间为1995年,但重建过,真正的建房时间是2016年(非婚内),故妻子无权分割。
判决书节选: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邹后妻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案涉48号宅基地房屋?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方面,现邹后妻主张就讼争的大街48号宅基地房屋享有权益,所持依据主要为邹后妻与阮夫于1991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后于1995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阮夫名下且取得时间为1995年6月10日,据此认为权属取得或者房屋建成时间在邹后妻与阮夫婚姻存续期内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查明事实,案涉48号宅基地发生拆除重建的事实,即现址房屋系在2015年4月权属公示、拆除、申报到2016年10月重建完成,非处于阮夫与邹后妻婚姻存续期间。而邹后妻未举证出资或参与该宅基地现址房屋的建设,加之结合邹后妻与阮夫在当时离婚协议并未就该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约定以及离婚后长达二十多年时间未曾主张过权利,故邹后妻现要求分割案涉48号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