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这个话题可就太大了,包含无数种情况,只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早年间公婆通过换树方式取得一块宅基地,后未报建直接建房。当时儿子儿媳跟公婆一起住。2015年儿子儿媳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儿媳。2019年房屋拆迁,儿媳一个人与拆迁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婆婆和小姑一看儿媳领了那么多补偿款,心有不服起诉,主张房屋是公婆的。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儿媳从2015年起就独自使用房屋,婆婆和小姑未提异议。其次拆迁公示权属人时,婆婆和小姑也未提异议。再次儿子是独子,即便宅基地房是公婆的,但一直是儿子儿媳在管理收益,视为赠与给了儿子。最后婆婆和小姑未举证证明谁出资建房的,不能证明房屋是公婆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婆婆和小姑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2025年广州中院某继承案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继承纠纷? 钟母、钟二女及钟大儿主张案涉房屋为被继承人钟父所有,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应依法定继承原则处理;陈大媳则主张案涉房屋权属及拆迁权益等已经另案一审、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归其所有,并非钟父的遗产,因此案涉房屋拆迁所取得的补偿权益不应予以分配? 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继承纠纷的前提是涉案的标的应当属于被继承人所有?钟父夫妇通过换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后,未依法办理宅基地房屋四至图申请、规划报建及取得建房红线图等农村房屋建房手续,上盖房屋无合法报建及确权手续,钟父并未合法取得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双方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出资兴建情况,即使钟母、钟二女主张房屋系由钟父夫妇出资兴建的陈述属实,双方当事人在(2022)粤某号一、二审诉讼中及本案庭审陈述中均确认,房屋建好空置一段时间后,于2015年起交由陈大媳夫妇管理和收益,同时因钟大儿系独子,钟父夫妇的其他房产也主要交由陈大媳管理和收益,该财产管理方式符合我国农村家庭在儿子成家后父母即将家庭的主要财产交由儿子媳妇管理的生活惯例,可视为钟父夫妇将案涉房产赠与给了钟大儿夫妻,钟大儿夫妻接受财产赠与后,依法享有财产收益及处置权利? 为此2015年钟大儿、陈大媳夫妇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案涉房产归陈大媳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该房产一直交由陈大媳管理及收益,至2019年房屋拆迁时,陈大媳以房屋权属人身份与所在村社签订拆迁协议,钟母、钟二女在村社公示拆迁事项时未提出异议,在拆迁协议签订后,也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故陈大媳依法享有案涉房产的全部拆迁权益?
综上所述,钟父夫妇在钟父生前即已将案涉房屋赠与儿子媳妇,儿子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媳妇所有,故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可由陈大媳依法享有? 即使钟母、钟二女申请出庭的证人证明的出资建房事实属实,也与法院前述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不相违背,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收益仍因钟父夫妇的赠与行为而导致权利变更?故钟母、钟二女在案涉房屋权益赠与多年后,所赠与的房屋收益历经多次权利变更,直至拆迁完成后,再行提起本案诉讼,已失去案涉房产收益权利人依据,案涉房屋依法不属于钟父的遗产,故钟母、钟二女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判决驳回钟母、钟二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