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购房文件上写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如现在这个案件,妻子婚前购房,并在购房发票上写明:此房与卢夫共有。后离婚时,法院判决分割该房产一半给丈夫。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涉讼房产虽然购置于卢夫与邓妻结婚前,邓妻在售房发票复印件上书写同意涉讼房产与卢夫共有,故涉讼房产应属于邓妻与卢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邓妻自认涉讼房产以215万元出售,卢夫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邓妻因出售涉讼房产支出中介劳务费用49500元,有相应收据佐证,本院亦予以采纳? 卢夫认可邓妻转账了其中的90000元给双方的婚生女儿,应予扣除? 邓妻还称剩余款项用于归还借款、养车、支付了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医疗费、生活开支等,但邓妻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上述费用支出情况,结合邓妻与卢夫分居时间、本地区生活消费水平、邓妻个人身体状况及女儿抚养需要等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扣减其中的20万元? 综合以上分析,邓妻应退还905250元{(2150000元-49500元-90000元-200000元)÷2}给卢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