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纠纷238讲:购房文件上写同意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能分割吗?

2025-06-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1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购房文件上写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如现在这个案件,妻子婚前购房,并在购房发票上写明:此房与卢夫共有。后离婚时,法院判决分割该房产一半给丈夫。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涉讼房产虽然购置于卢夫邓妻结婚前,邓妻在售房发票复印件上书写同意涉讼房产与卢夫共有,故涉讼房产应属于邓妻卢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邓妻自认涉讼房产以215万元出售,卢夫不持异议,故院予以采纳? 邓妻因出售涉讼房产支出中介劳务费用49500元,有相应收据佐证,院亦予以采纳? 卢夫认可邓妻转账了其中的90000元给双方的婚生女儿,应予扣除? 邓妻还称剩余款项用于归还借款、养车、支付了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医疗费、生活开支等,但邓妻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上述费用支出情况,结合邓妻卢夫分居时间、本地区生活消费水平、邓妻个人身体状况及女儿抚养需要等案件实际情况,院酌情扣减其中的20元? 综合以上分析,邓妻应退还905250(2150000-49500-90000-200000)÷2卢夫?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9814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