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可以,但也要看买家买房前是不是明知、卖家是否故意隐瞒、房屋是否已过户这些,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原告买二手房,交了5万定金后,才知道原来房屋有安全隐患。其他业主投诉后,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C级危房。可通过加固消除隐患,但由于众业主意见不一导致一直未能加固。原告于是起诉解除合同退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己现场看了房,对房屋现状有所了解仍签合同,自己有过错。另卖家明知该情况对房屋交易有重大影响未告知,也有责任,双方过错相等。现房屋的确不适宜居住,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定金退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在合同签订后,案涉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被综合评定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需要采取措施;但是加固处理措施因业主的意见不统一,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加固事宜一直未得到解决,由此可见,案涉房屋现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计的,实际也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被告在案涉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案涉房屋作为二手房已使用一定的年限,原告作为买家,应对房屋的瑕疵现状有理性的判断,并有谨慎购房的义务;签订合同前,原告有去过案涉小区看房,对于案涉房屋所在的汇景台存在框架柱等脱落、混凝土脱落等肉眼可见的情况应当谨慎注意。其次,案涉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尚未有质量鉴定报告,也就是对房屋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未有定论,因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非故意隐瞒房屋已有的质量问题,但是对于小区业主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被告也有向原告提醒的义务。综上所述,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综合双方损失及过错,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元。至于原告关于被告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