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导致双方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话,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已经产生的损失,如中介费、律师费等各自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对首期款支付时间、贷款未获批等重要情况均未进行约定,导致双方均不愿意先履行义务,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最终导致合同解除。法院认定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分别构成违约的问题? 首先,根据南沙规资局的复函,林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购房资格,不存在限购障碍? 其次,《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首期款的支付时间、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均约定为“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但双方并未就上述问题达成补充协议? 由此可见,叶卖家以及林买家就有关买卖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在双方未能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存在履行障碍?林买家在获知自己无法获得贷款审批的情况下,发函告知叶卖家,表示愿意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并希望与对方重新签订合同,是有意补正合同约定不明的瑕疵,并无不当? 同时,叶卖家在林买家未支付合同大部分价款且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具备一次性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亦无不当? 房款支付争议发生后,叶卖家与林买家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存在的履行障碍无法消除,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叶卖家要求林买家支付174000元违约金,以及林买家要求叶卖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双方因本案纠纷支付的律师费亦应当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