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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51讲:签订投资合同约定股东收回投资款及收益属于什么关系?

2025-03-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39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属于借款法律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双方签订合同的名字叫《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但约定投资人固定收回投资款及收益,法院最终认定属于借款关系,并判决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廖某义某公司虽然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但协议书约定全额收回投资款及固定投资收益的内容,表明双方实际应属借款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廖某主张义某公司拖欠300万元及按18%年利率标准计付收益的事实,有廖某提交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两份《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流水及其陈述为证,廖某要求义某公司返还300万元及拖欠的投资收益,合法有据,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廖某主张的投资收益实为其款项的利息。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确定本案利息自20208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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