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提出要使用房屋,对方不肯共同使用的话,则可以从提出之日起主张房屋使用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很大可能只能从起诉之日起主张房屋使用费。具体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主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会依据案情酌情决定。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继母独占使用房子,继子起诉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一审法官判决从父亲去世之日起,继母支付房屋使用费。二审法官认为,继子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从父亲去世就房屋使用提出过异议,故酌情改判从起诉之日起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继母、张某是否应向刘大儿支付房屋使用费及其计付问题?《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对于共有房屋,共有人均有权对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部分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侵犯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应举证证明其他共有人存在阻碍其使用共有房屋所占份额的情形? 本案中,王继母原系因与刘大儿父亲刘父结婚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虽然刘父已于2020年6月23日去世,但刘大儿并未举证证实其在刘父去世后直至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就涉案房屋的管理事宜向王继母提出明确的要求,且刘大儿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王继母有阻碍其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而至今刘大儿和王继母作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产权人亦未能对涉案房屋的管理协商一致,现涉案房屋仍由王继母居住使用,刘大儿实则亦无法使用,故综合以上情况,本院判令王继母应向刘大儿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6日起刘大儿所占产权份额的房屋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定王继母应向刘大儿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王继母应向刘大儿支付房屋使用费共计167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