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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167讲:弟弟出租姐姐房多年,如何认定是代管还是买卖?

2025-02-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60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亲戚之间互相借用、代管甚至赠与房屋都比较常见,有时候甚至任何合同都没签订。这样发生争议的时候,如何双方说法不一,很难评定到底是何关系。需要根据案情和具体证据来认定,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多年前姐姐的房屋拆迁,分了安置房,但一直没有办到房产证。姐姐委托弟弟去办理收房手续,并委托弟弟代为出租房屋。20多年后,安置房的房产证办下来了,是姐姐的名字。这时弟弟起诉了,称房子姐姐早就卖给自己了,要求姐姐配合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审法院认为,弟弟已使用房屋多年,且房屋的全部材料都在弟弟手上。姐姐称是让弟弟代为出租,但却多年未让弟弟支付代收的租金,不合常理。支持房屋实际上已经卖给弟弟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是重大事项,不可能多年来不签订任何合同。弟弟多年使用房屋,在亲属间互相帮忙也属正常。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改判驳回弟弟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梁弟梁姐之间是否已设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梁弟主张梁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成立?现评析如下:

    其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梁姐并未与梁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签署其他有关房屋拆迁权益转让的协议,故梁弟并无直接证据证实梁姐曾作出转让其房屋权属或拆迁补偿权益的意思表示?其二,案涉回迁房屋虽自1996年交付回迁之日起由梁弟出租管理,并由梁弟持有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契税发票等原始凭证,但梁姐已就此解释认为仅是委托梁弟代办拆迁回迁手续及代为管理房屋出租事宜?梁弟梁姐之间本就存在亲属关系,梁姐所称委托管理房屋事实并不违反一般常理,且在梁姐作为原房屋产权人明确否认其有作出转让房屋权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回迁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推定梁姐同意让渡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三,梁弟所称双方约定以900/㎡的交易价格转让案涉47㎡的回迁房屋权益,并无相应价格依据,且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 其四,梁弟主张已于1997年向梁姐支付4万元购房款,但并未提供任何付款凭证,梁姐也未出具收据确认,故本院对梁弟所称付款事实不予确认?反之,梁姐自认分别于1999年、2002年收取梁弟所支付的代管房屋租金3万元、1万元,与其所述委托梁弟代办房屋回迁及管理房屋的主张并不矛盾?至于梁弟是否曾受托办理其他兄弟姐妹的房屋回迁事宜,与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并无必然关联,本院对此不作审查?此外,还应指出,房屋买卖交易作为一般家庭的重大财产处置事项,通常由交易主体就交易价格、房屋交付、契税负担及办证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而梁弟主张双方已于1994年达成房屋买卖约定,不仅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房屋回迁后也从未要求梁姐补签协议或在其付款时出具购房款收据,故由此导致的交易事项不明的风险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本案中梁弟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双方确已达成房屋买卖或房屋回迁权益转让的一致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实其所支付款项性质为购房款,故其要求确认与梁姐就涉案房屋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梁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判决,驳回梁弟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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