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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第32讲: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与工资有关还是与补偿金有关?

2024-12-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81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与补偿金更有关联。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可以调整的,一般法院会根据员工违约的恶意程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等因素酌情调整到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金的1-5倍。实践中有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员工全年工资的几倍,这样金额是非常大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协议约定员工违约的违约金是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倍,法院审理后认为过高,酌情调整到10万。

判决书节选: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约定,在上述约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应依约履行;其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具体数额,并不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故吴以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主张上述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离职后进入合公司任业务员,该公司经营范围与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应认定其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向美某公司支付违约金?院认为双方约定吴需支付离职前上年度薪酬总额的5倍的违约金明显过高,酌情调整为10元?至于美某公司是否应另向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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