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纠纷175讲:国有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买卖有效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要国有土地性质的安置房还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国有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可以上市自由交易,就算卖给外村人也是有效的。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就不能上市交易,如果卖给非本村村民,可以起诉合同无效拿回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民拆迁时选择要国有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并将安置房卖给外村人。后卖家起诉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安置房是宅基地房的转化,是不能卖给外村人的。法院审理后发函广州市规资局询问了该安置房能否上市交易,规资局回复可以。法院判决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点是:涉案《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关于301房的性质问题,首先,301房属于双方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104.4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其查册表载明:权利人梁卖家,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即双方所交易的房屋实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并非宅基地或农民集体所有性质? 其次,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证实,301房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可过户至非海珠区经济联合社成员名下?综上可见,《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梁卖家认为,《房地产转让合同》处分的是宅基地安置的权益,而张买家不属于村集体成员,故涉案交易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无效,该节意见与301房的登记内容、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内容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78101

  • 昨日访问量

    37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