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根据宅基地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出资证明、水电费缴纳情况、证人证言、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来认定是全家人共有的还是某一个人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1982年的时候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后父亲去世,1988年改成了四儿子的名字。后四儿子去世,四儿媳主张房屋是自己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与公婆和其他叔叔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屋登记是四儿子名字,但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出资证明、水电费缴纳情况、证人证言等都可以证明房屋是全家人共有的,最终法院认定房屋属全家人共有财产。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巷20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人,首先,《某公社集体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显示,案涉宅基地于1982年1月以苏父名义申请,用于苏父、余母及四个儿子苏大儿、苏二儿、苏三儿、苏四儿共同居住使用?虽然1988年10月以苏四儿的名义取得《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但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出资证明、水电费缴纳情况、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可以表明苏四儿作为家庭成员代表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和农村传统习俗?饶四儿媳等二人以《村镇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产证》的登记权属人为据,否认苏四儿的代表登记行为,主张饶四儿媳与苏四儿结婚后申请该宅基地并建房,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苏四儿的代表登记行为表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由全家人共同共有,因苏父、苏四儿已去世,余母放弃主张权利,故某巷20号宅基地使用权应由苏大儿、苏二儿、苏三儿、饶四儿媳、苏四孙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