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很多宅基地房都有加建过且未办理加建的合法报建手续,故在发生争议需要查明加建时间的时候很有难度。根据打官司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般由主张有权分割的一方来承担主要证明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证明责任,如主张方没有任何证据则容易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主张分割妻子名下的宅基地房,理由是该宅基地房在婚后有加建,故加建的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在1987年第一次领取了宅基地证,显示建筑面积281平方。在2003年第二次领证,显示建筑面积326平方。丈夫虽主张多出来的115平方是婚后加建要求分割,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加建时间。且法院询问加建时间的时候,丈夫的回答多次变化。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丈夫要求分割加建部分房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需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4号宅基地房屋婚后加建的房屋产权面积进行均等分割,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黄夫请求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4号宅基地房屋婚后加建的房屋产权面积进行均等分割?现根据黄夫的陈述,其有明确表示到结婚时该房屋就基本建好了,之后也没有加建过?虽然黄夫现主张因为时间太长所以记不清楚,结婚期间都有加建,但庭审时法院就该加建事宜有反复明确询问,黄夫并未明确提出存在婚后加建的情形,只是主张该房屋在2002年才取得物权确认,物权应以登记为准,同时还确认该房屋就只是在1993- 年期间加建了2层,之后就没有加建过? 另根据查明事实显示,相关宅基地证件记载的相关2002年的时间系更改时间或者确权登记时间,并非实际加建时间,不能以此来认定实际加建系在2002年期间。此外,黄夫主张上述房屋加建申请报告显示报建时间是在婚后,但该时间与黄夫陈述明显矛盾,且申请报告上明确写明了确切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总建筑面积(该面积与更改后的证件记载内容一致),不符合常理,刘妻现主张该申请报告实际上是后补,故本院结合上述情形,认定该申请报告并不足以证明加建时间系在黄夫和刘妻婚后。综上,本院认定广州市海珠区某4号宅基地房屋并不存在婚后加建的情形,黄夫请求分割广州市海珠区某4号宅基地房屋婚后加建面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