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哈,可能不同案件判决不同。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村民把宅基地租给外村人建房(租期15年),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内拆迁建筑物补偿款对半分。后遇拆迁双方打官司,一审法院判决建筑物补偿款按现金补偿标准分一半给承租人,同时搬迁费、临迁费、奖励金承租人也都分一半。二审法院认为搬迁费、临迁费、奖励金属于村民基于村民身份才能分得的补偿,承租人不是村民不能分得,改判搬迁费、临迁费、奖励金承租人无权分割。
判决书节选:
关于补偿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如前所述,根据合同约定,陈租客有权取得涉案建筑征收款的50%,但涉案建筑征收款应如何认定,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虽然从174号房的《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查丈原图》《旧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计算表》以及“圩镇房屋(非村民)拆迁安置补偿指引”、“圩镇房屋(非村民)拆迁安置补偿问答”的相关内容可知,非村民作为房屋权属人有权取得拆迁安置补偿,包括房屋权益面积、按期签约奖励、移交房屋特别奖等,但根据合同约定陈租客系承租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权属人,因此对涉案建筑征收款的认定应结合本案证据及《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综合认定。
依据《广州市黄埔区某镇旧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改造范围内住宅房屋权属人可选择复建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弃产货币补偿和复建补偿安置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复建补偿安置,由此可知,涉案建筑物被拆除后,建筑物本身的价值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房补偿。目前因涉案建筑物被拆除,一审认定的第1项复建补偿款及第2项房屋附着物等补偿款系针对建筑物本身的价值补偿,而搬迁补助费、临迁补助费及签约奖励金、移交房屋特别奖等均系陈某基于村民身份按照旧村改造方案可获补偿款项,与涉案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并无直接关联,且陈租客已选择主张建筑物的征收款,再另行主张临迁补助费亦无依据,故搬迁补助费、临迁补助费及签约奖励金等相对应的款项不应纳入陈租客应取得的涉案建筑征收款的认定范围。一审将搬迁补助费等费用也纳入陈租客应取得的涉案建筑征收款的认定范围存在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