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本来起诉要求确认共同共有拆迁补偿权益,开庭时变更成要求确认按份共有拆迁补偿权益,且要说明份额,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也就是不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做法不对,裁定撤诉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对拆迁补偿权益的份额进行认定。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一、经查,2021年3月31日,钟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广州市黄埔区某号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共同享有和负担。2021年8月17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钟某2变更其诉求为确认32号房屋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各享有50%份额,由此可见,钟某2的诉求已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二、一审判决认为,因钟某2在本案诉请中并未对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主张,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对钟某2与钟某1、杨某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处分,该节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并导致未能针对钟某2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属于漏判,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综上,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