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会。无论是做生意还是为人处世,诚信都是每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当今社会普遍缺乏诚信,本律师认为,法院作为政法机关,应对该种不诚信行为予以揭露、认定、批评。从无形中让不诚信的人受到惩处,有所顾忌,这样才能构建诚信社会。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明显地不诚信拒绝付款,法官就在判决书里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且该判决书上网也并没有隐去人名(法院不隐人名可以,但我们律师发文章必须隐去人名),一定程度能起到警醒效果,也可让原告“出一口气”。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温原告按照袁被告的要求完成某直播间的搭建工作,双方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通过目前最常见的通信工具“微信”进行合意从而建立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具体履行中对具体约定的变更、增加,该微信聊天记录全面记载了整个过程,且温原告出示手机载体以证实双方合意的真实性,故袁被告辩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版证据,应当由其他证据来辅证形成证据链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通过微信记录可知,温原告多次根据搭建的具体情况向袁被告报价,经其同意后方进行有关工作,且在搭建工作完成后,温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根据袁被告的要求发送总费用,袁被告未提出异议并明确称“我现在知道总数”,且于2021年11月3日支付25000元,故袁被告辩称温原告发送的总费用的表格系温原告的单方意思,其并无确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在温原告主张项目尾款347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另需指出,诚信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袁被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更应该秉承诚信经营、诚信合作的理念方能赢得更多合作伙伴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