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是以离婚为条件,则该协议视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反悔。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婚内财产协议,即无论是否离婚,房产都归女方,则男方不得反悔。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男方可以反悔。律师建议签订此类协议的时候,最好找律师代拟,以免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第一个焦点,《夫妻婚内协议书》中关于广州市某房的约定是否生效。《夫妻婚内协议书》关于房产的约定为:该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协议签订后,若郭妻、许夫双方离婚,该房产归郭妻所有,许夫无权要求分割。可见,该约定并非纯粹的对双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而是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本案中,郭妻、许夫签订《夫妻婚内协议书》的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郭妻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时间为2019年6月6日。在离婚诉讼中,许夫答辩称如果判决离婚双方名下房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可见,许夫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婚内协议书》关于房产的约定已经反悔,故确认郭妻、许夫双方在《夫妻婚内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郭妻所有的约定未生效,对郭妻、许夫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903房应在郭妻、许夫之间平均分配,双方各占50%的份额,剩余按揭贷款由应由郭妻、许夫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