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子女有出资共同建房,就是全家的。如果自己没有出资共同建房,就是父母的。区分宅基地房是父母的还是全家的非常重要,如果是父母的,就是遗产,分割时就需要按继承纠纷处理。如果是全家的,就按分家析产纠纷来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是父亲名字,领证后有拆旧建新,后征地拆迁时父亲已去世,大儿子代父亲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后一家人对补偿权益怎么分产生争议。大儿子主张房子是自己出资建的,应该全归自己。二儿子主张房子是全家人一起建的,应平分。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儿子提供了建房单据,且房屋建成后是大儿子在收租,虽不能证明建房款全部是大儿子出的,但可以证明大儿子出资较多。一审判决平分对大儿子不公平。改判大儿子继承拆迁权益45%,二儿子继承25%,其他两个子女因照顾老人较少,各继承15%。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某号宅基地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卢父的遗产、应否以及如何继承? 案涉某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被继承人卢父名下,虽然该宅基地房屋在后续有拆除重建,但是并没有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仍为被继承人卢父;又根据案涉《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显示,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为被继承人卢父,回迁安置结算表中载明的被拆迁人(有权人)亦是被继承人卢父? 被继承人卢父于2020年3月6日去世,案涉某号宅基地后续重建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均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卢大儿在委托书中亦签字确认案涉争议房屋的被拆迁人为被继承人卢父,即使委托书中的“卢父”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受托人卢大儿签名确认的事实也能从侧面佐证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主体,且卢四儿亦在《回迁安置结算表》中被拆迁人(有权人)处签名确认被拆迁人卢父? 综上,卢大儿关于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卢父遗产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该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卢父的遗产并进行法定继承。
关于该房屋如何继承的问题,卢大儿主张其出资修建了案涉房屋,卢二儿则主张该房屋的修建由全家参与;本案卢大儿提供了建房时检材材料支出、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房屋修建时有参与修建,且案涉房屋自建成后由卢大儿进行出租、管理,缴纳各项费用,即使卢大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个人出资全部资金修建了案涉房屋,但卢大儿对案涉房屋修建作出的较大贡献不容否定,在继承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时应对该情形予以考量并对卢大儿予以多分,一审判决卢大儿等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对卢大儿而言有失公平,本院二审对此予以调整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的拆迁权益由卢大儿继承45%份额、卢二儿继承25%份额、卢三女继承15%份额、卢四儿继承15%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