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是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家庭财产,所有家庭成员都要出庭,为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可以对家庭成员进行询问,这样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大儿子起诉另外两个兄弟,要求继承父亲名下一栋宅基地房的十六分之一。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其他家庭成员全部追加成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询问意见。结果所有家庭成员都表示,当年父亲去世后,全家人抓阄分配了宅基地,大儿子已经分配了另块宅基地建房,父亲名下这块宅基地大儿子没份。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大儿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宅基地房屋定性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在1992年登记在被继承人刘父名下,为刘父、林母夫妇所建,原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刘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林母以及二人共同生育的七名子女即刘某1、刘母、刘某7、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现除刘某1一人外,被继承人刘父的其余七名继承人均表示被继承人刘父在生时在家庭会议中通过抓阄的形式确定刘某1、刘母、刘某7三兄弟分配土地使用和建房位置,即刘某1在案涉宅基地房屋南面用地建房,刘母在案涉宅基地房屋东面用地建房,刘某7在案涉宅基地所在地建房,林母、刘母、刘某7、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对相关事实陈述一致且符合常情常理;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所涉相关宅基地房屋的报建、审批及实际建设情况,与林母、刘母、刘某7、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陈述的上述分配事实较为吻合,确能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条,故本院作出案涉宅基地房屋属于在被继承人刘父生前已分配给刘某7,不属于被继承人刘父遗产的认定。综上,不予支持刘某1主张继承案涉宅基地房屋十六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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