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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工程装修合同纠纷 鉴定工程造价咨询

2024-01-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58人看过举报


广州装修合同纠纷中,鉴定公司能准确鉴定工程造价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有增加工程量,或单价未进行约定的话,鉴定公司也无法准确地鉴定工程造价。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委托鉴定公司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就只是列明无争议的部分造价146万,有争议的部分有16项共41万,各自预估的造价是多少钱。法院拿到鉴定意见书后,又自己逐项分析了有争议的16项工程造价,说明了哪些项可以采纳,哪些项不采纳,最终酌情确定了一个工程造价金额145万,判定发包方支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梁某孟某通过口头约定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该约定合法有效。孟某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梁某也支付了部分装修款,但双方均未办理结算,经孟某申请法院摇珠选定城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从化区房屋(某酒楼)装饰装修工程鉴定造价为146元,其中争议及不能确定价格部分的造价为41元。对于该鉴定结论,结合双方的争议,院综合认定如下: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外立面部分,因双方已经结算确认,鉴定机构对此未做改动符合双方约定,院予以认可;对于AB栋室内装修部分以及新增项目部分,鉴定机构依据现场测量及双方确认作出了认定,院对此予以认可;对于争议部分,

    首先,对于报告争议部分中的负一层户外铁艺钢架防腐木平台项目属于材料进场但未完成部分,因实际并未完成工程,梁某主张按照报价表计算材料费19200元较为合理,院予以采信;

    对于按项计费(争议部分第2101112)以及隐蔽工程(争议部分第4-9)的项目,该部分工程确有施工,但双方未对价格协商一致,鉴定机构也无法计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梁某并未举证证明孟某主张的该部分价格不合理,且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也确有提到上述项目的施工情况,故院对该部分的价格予以采信;

    对于争议第3外立面排山AB的项目,在双方已经结算的外立面装修部分中,并未将排山价格计入结算,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提及排山搭设情况,故院对该项价格予以采信;

    对于争议第13空调管预埋安装,根据孟某补交的证据材料,该项费用应为8823元,而非鉴定意见中的8973元,院对此进行纠正;

    对于争议第14“AB栋水电排水项目梁某认为不能确认由孟某荣某公司施工,但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故院对该项价格予以采信;

    对于争议第15-16电梯井玻璃隔墙、玻璃顶盖,该项目亦确有施工,梁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该费用包括在电梯安装费用中,故院对该项价格予以采信。

    综上,院确认争议部分价格应为40元,工程总价应为145元。梁某1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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