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装修合同纠纷中,鉴定公司能准确鉴定工程造价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有增加工程量,或单价未进行约定的话,鉴定公司也无法准确地鉴定工程造价。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委托鉴定公司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就只是列明无争议的部分造价146万,有争议的部分有16项共41万,各自预估的造价是多少钱。法院拿到鉴定意见书后,又自己逐项分析了有争议的16项工程造价,说明了哪些项可以采纳,哪些项不采纳,最终酌情确定了一个工程造价金额145万,判定发包方支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梁某与孟某通过口头约定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该约定合法有效。孟某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梁某也支付了部分装修款,但双方均未办理结算,经孟某申请法院摇珠选定城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从化区某房屋(某酒楼)装饰装修工程鉴定造价为146万元,其中争议及不能确定价格部分的造价为41万元。对于该鉴定结论,结合双方的争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外立面部分,因双方已经结算确认,鉴定机构对此未做改动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认可;对于A、B栋室内装修部分以及新增项目部分,鉴定机构依据现场测量及双方确认作出了认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对于争议部分,
首先,对于报告争议部分中的“负一层户外铁艺钢架防腐木平台”项目属于“材料进场但未完成”部分,因实际并未完成工程,梁某主张按照报价表计算材料费192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按项计费”(争议部分第2、10、11、12)以及“隐蔽工程”(争议部分第4-9)的项目,该部分工程确有施工,但双方未对价格协商一致,鉴定机构也无法计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梁某并未举证证明孟某主张的该部分价格不合理,且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也确有提到上述项目的施工情况,故本院对该部分的价格予以采信;
对于争议第3项“外立面排山AB栋”的项目,在双方已经结算的外立面装修部分中,并未将排山价格计入结算,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提及排山搭设情况,故本院对该项价格予以采信;
对于争议第13项“空调管预埋安装”,根据孟某补交的证据材料,该项费用应为8823元,而非鉴定意见中的8973元,本院对此进行纠正;
对于争议第14项“AB栋水电排水项目”,梁某认为不能确认由孟某、荣某公司施工,但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项价格予以采信;
对于争议第15-16项“电梯井玻璃隔墙、玻璃顶盖”,该项目亦确有施工,梁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该费用包括在电梯安装费用中,故本院对该项价格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确认争议部分价格应为40万元,工程总价应为145万元。梁某欠1万元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