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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加盟合同纠纷律师 奶茶加盟维权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62人看过举报


加盟奶茶品牌后,加盟商主动要求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这个案件非常有意思。公司本来不打算“傍大牌”,但加盟商主动要求傍大牌,被大牌起诉侵犯商标权赔偿后,能否再向加盟的公司索赔呢。王某加盟了创某公司的南山某某奶茶品牌,店铺装修的时候,王某要求把“南山”两个字故意做小,突出“某某”,因为“某某”是一个奶茶名牌。公司工作人员照王某的意思办了,并告知有法律风险。后果然王某被“某某”品牌的商标人告了,王某赔偿了8000元,并关门歇业了。王某起诉创某公司,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王某赔偿的8000元创某公司承担6000元。另创某公司退还剩余加盟期的加盟费3万元。其他租金、装修等损失都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主张创某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商标存在侵权,创某公司辩称其授权王某使用的是“南山某某”商标,王某自行要求使用涉案装修设计图的问题。对此,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被特许人交纳费用加盟特许人的经营项目的,目的在于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在特许人的指导下使用或移植其成熟的经营模式,减少经营风险。涉案协议书约定,创某公司为王某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第3.3.1条约定,创某公司为王某提供店面装修的设计平面图、设计效果图。第3.3.2条约定,创某公司为王某提供商标图样及创某公司设计的设计衍生品图样。根据王某提交的店铺照片、设计图、录音,以及创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创某公司提供给王某的装修装潢设计图上使用的是“”标识,与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南山某某”商标不同。在上述过程中,创某公司作为特许人,相对于被特许人王某而言,经营经验更为丰富,对于授权商标标识的规范使用理应有合理的认知,并保障其授权使用的商标标识以及提供的装修设计中的商标标识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创某公司在实际授权使用中并未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导致王某某某公司起诉,具有过错。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创某公司授权使用的是“南山某某,结合双方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创某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其“门头上的南山是不可以去掉的”,王某“不是要去掉,是给他缩小,做成小红标”。据此,王某对于授权商标的实际使用,亦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针对王某主张的侵权损失8184,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院认定应由创某公司承担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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