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写明期限一年,到期免费再续两年,到底加盟几年?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认定加盟合同的期限非常重要,因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一般会判决剩余未履行期限的加盟费退还,所以加盟期到底是几年很重要,关系到加盟费退多退少的问题。一些公司为了规避法律,就想出了合同期一年,到期再免费续两年这个招,实际上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加盟期是三年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写明加盟期是一年就是一年,合同期已过,加盟费不能再退。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写明到期可以免费再续两年,实际上相当于三年,故加盟合同还有两年到期,现在合同解除,剩余两年的加盟费应当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第2.1条约定,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从2019年9月7日始至2020年9月7日止。第4.7条约定,服务期满后王某若需要继续使用创某公司项目标识,需于合同到期前30日与创某公司免费签署项目标识使用合同。王某不申请签约的,视为王某放弃签约权。创某公司可在该区域发展新的客户。第4.8条约定,服务期满后,王某不签署项目标识使用合同则应停止使用创某公司商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本院认为,虽然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对合同期限作了上述约定,但是创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附加协议》中有“免3年管理费用(2020年、2021年、2022年)”的约定,王某提交的《特殊客户申请表》亦记载王某向创某公司申请“减免3年管理费(2020.09-2022.09)”,同时王某为开设涉案店铺而租赁的门面“出租时间是2019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以上事实均可相互印证并佐证王某与创某公司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为3年。此外,王某在2020年12月18日通过微信与创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沟通“南山某某”商标使用情况,姚某既未要求王某申请续签合同,也未表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到期。综上,在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可以免费续期、且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应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王某的解释,本院认定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应为3年,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截至2020年9月7日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