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与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区别非常大,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欺骗与欺诈,认为欺骗就是欺诈,这是严重误解。首先,法律上并没有“欺骗”这个词,欺骗这个词是我们的日常生活用语,一般就是说对方说的话言不符实。而欺诈是有法律规定的,简单说来就是对方说了假话,并且非常严重,你由于信了这些假话才和对方签了合同,合同签订后,这些假话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这才能主张对方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合同之前,可能会说几万句话,有的话与事实相符,有的话后面发现稍有不符或严重不符,只有严重不符的情况下才构成欺诈。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加盟后起诉对方欺诈,理由是不符合“两店一年”、品牌未注册、门店数量不符等。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非常看中这些才加盟的,换句话说,如果加盟后能挣钱,原告可能根本不在乎他是不是符合“两店一年”、品牌未注册、门店数量符不符等。原告是现场考察了被告公司后,对公司和产品认可,认为能挣钱才加盟的。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不构成欺诈,合同不能撤销。张律师提醒:不构成欺诈但可能构成违约,也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切记不是撤销合同)。
判决书节选:
曾某主张苗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表现为:一、苗某公司宣传、授权其不享有权利的“某医生”商标。二、苗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商业特许资质。三、苗某公司官网宣传拥有1700家直营店,属于虚假宣传。本院认为,首先,“两店一年”属于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方行政性管理规范,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其次,曾某在与苗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苗某公司未取得“某医生”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没有取得涉案合同约定的“某某医生”商标的专用权,但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苗某公司有向曾某告知上述信息;另根据当庭核查苗某公司经营的网页,显示全国门店突破500家,但苗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在曾某主张其不存在“两店一年”的资质时,其亦未否认,故本院认定该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苗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虽然苗某公司存在上述瑕疵行为,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曾某签订涉案合同系基于苗某公司的上述瑕疵行为陷入了错误的判断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曾某以上述理由主张苗某公司存在欺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