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公司有权拒绝买家采用公积金方式贷z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才有权。如无约定则无权限制买家贷z款方式,否则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公司因买家采用公积金贷z款方式,就拒绝配合办理贷z款,最终法院认定其违约,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从一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来看,买卖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产生争议而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对此,李某主张签约时已说明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z款,而希某公司则以合同约定的按揭贷z款仅限于商业贷z款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z款手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合同的责任认定,即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贷z款。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是由出卖人希某公司转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给买受人李某,并由买受人李某支付价款的合同。首先,涉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李某支付购房款的方式为“按揭付款”,而按交易习惯及常理,按揭付款方式一般包括商业贷z款、住房公积金贷z款及组合贷z款等方式,故在涉案合同没有明确将按揭付款方式限定为商业贷z款,并明确排斥住房公积金贷z款、组合贷z款等其他贷z款方式的情况下,无论李某采取何种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不影响希某公司作为出卖人依约收取购房款、实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其次,希某公司虽主张李某使用公积金贷z款系对合同约定事项的重大变更,且认为会影响其收款时间、加重其义务,但希某公司对此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最后,按一般交易流程,同贷书的发放系在卖方配合买方办理完毕按揭贷z款手续且经审批通过之后。希某公司称取得同贷书是办理银行贷z款手续的先决条件,没有依据。希某公司据此主张李某违约,缺乏理据。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希某公司系本案交易的违约方,并判令其退还购房定金2万元,酌情承担违约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