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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小区车位买卖争议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人看过举报


如何区分所有权转让和和使用权转让合同?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对于不动产交易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属于所有权转让合同还是属于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看合同的名字,而要看合同的实际履行内容。如果合同的目的是买家享有产权人的所有权益(如可继承、转让、租赁等),而不是承租人的所有权益,则属于所有权转让合同。如下面这个合同,法院就认为一次性租赁50年的车位认购书,是所有权转让合同。

判决书节选:

对于合同的性质,根据认购书如下表述和内容:黎某自愿购买涉案0XX号车位、黎某应于签订认购书后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黎某付清款项后车位产权归黎某所有等,足以认定黎某签订车位认购书的目的是获得车位产权。虽然认购书签订之后,黎某又签署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约定黎某享有该车位使用权期限50年,并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继承、转让、租赁等,黎某据此享有的权利已远远超出最长租赁期限的车位承租人的权利,且黎某已全部支付车位转让款项并获得对车位的占有管控,结合黎某提交的相关人员聊天记录及广告内容,本院对黎某关于涉案合同性质属于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履行所有权转让合同的临时性协议的主张予以采纳。龙某公司主张认购书仅为预约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新的本约合同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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