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是跟卖家的受托人签的,其有权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范围是否包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由就有权,没有就无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的受托人与买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受托人发函说要解除合同,最终法院认定其没有解除合同的委托权限。但因买家也起诉了解除合同,所以以买家起诉状送达卖家的日期为合同解除日期。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黄受托人作为谭卖家代理人,与黄买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黄买家签订合同时亦清楚知悉委托关系,故上述买卖合同直接约束谭卖家与黄买家,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黄买家已依约向谭卖家支付购房款,故该合同已为生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90日内完成交易过户手续”,黄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向黄买家发出敦促函,要求黄买家办理过户手续。而黄买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既已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合同,即黄买家以其实际行为不再履行合同,故谭卖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而谭卖家授权黄受托人的委托事项中,并未授权其有权解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故黄受托人向黄买家发出的《取消合同通知函》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涉诉合同应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7月10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