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法官是不是特别喜欢降低违约金?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说是。本人办过的二手房买卖案件,还有研究过的二手房纠纷判例,很多都降低了违约金。甚至很多案件一审不降低违约金,二审都会改判降低违约金。一般说来,履行时间较短,违约方主观恶性不大,守约方没有损失的案件,特别容易被降低违约金。因为和谐社会嘛,你既然没损失,赔点违约金弥补下精神损失差不多就可以了,如果让你赚太多,那对方可能就不和谐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签订合同第2天就反悔不买了,合同约定是卖家不买房要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法院就觉得太高了,降低到了10%。这个案件呢,由于买家本人的主观过错还是比较大,所以违约金10%大约60万还是比较高的。我接触的另一个案件,买家是发现自己不能贷款,想买买不成,主观恶性较小,最终法院调整违约金到刚好没收定金5万元。所以具体能降多少,还是要凭证据咨询律师哈。
判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贺卖家未按约定出售房屋给邱买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涉案合同约定,贺卖家拒绝将该不动产出售给邱买家,邱买家有权要求贺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贺卖家支付不动产成交价的20%的违约金。本案中,对于邱买家的损失情况,贺卖家虽然于2020年9月21日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给邱买家,但邱买家已于2020年10月11日与他人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时间间隔不长,且根据邱买家提交的证据以及考虑自涉案合同签订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市场房价波动情况、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贺卖家应当支付总成交价10%的违约金即593800元给邱买家,邱买家主张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成交价的20%计算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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