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纠纷比较少见,故该判例仅供大家参考:增城区某小区因市政规划原因,建成多年后仍未通永久燃气,开发商采用瓶装液化气组站为小区业主供气。多年后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更改使用燃气管道,开发商付费后,要求小区业主平摊费用,每户3万多元。业主陈某不符起诉,认为该费用应开发商自己承担,本就是开发商的义务,无权要求业主分摊。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永久通气条件本就是开发商的义务,判决驳回开发商要求业主分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小区一期燃气管道改造费用是否应由一期业主分担。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陈某与绿某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绿某公司交付的房屋应具备永久供气条件,燃气应入户并一户一表。因此,基于合同约定,提供永久供气系绿某公司的合同义务?虽然前案生效判决中以绿某公司提供替代供气设备,即液化石油气瓶组站和入户管道煤气,客观上能够满足购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未支持购房人以此为由诉请的逾期交楼违约金,但并不能以此免除绿某公司在涉案房屋符合永久供气条件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提供永久供气的合同义务?根据查明事实,政府主管部门已明确要求更改使用管道燃气,停止使用小区现有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在此情况下,绿某公司提供的替代供气设备已无法继续使用,且涉案小区一期现已具备接驳燃气管道的条件,绿某公司作为涉案小区一期的开发商,应当依约承担供气改造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仍属于绿某公司按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而非在合同之外另行产生的供气改造费用。绿某公司主张绿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义务,不应承担交房后的供气改造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本案所涉供气改造费用应由绿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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