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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58讲: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女方,能起诉过户车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过户车辆,不能过户车牌。车辆过户和车牌过户是两回事,粤A的车牌是要摇号或拍牌的,且车管所那边是不能办理车牌过户的,车牌只能是重新申请。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妻子,离婚后妻子起诉丈夫配合办理车牌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只是约定车辆归妻子,未约定需过户车牌。且车牌应是向行政部门申请,而不是办理过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妻子要求过户车牌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现蔡妻的诉讼请求系要求徐夫配合蔡妻办理车牌的过户登记手续,但经本院审查,蔡妻与徐夫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是约定粤A 号车辆归蔡妻所有,徐夫将车辆移交蔡妻并配合蔡妻办理有关车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并未约定徐夫需配合蔡妻办理车牌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故蔡妻现要求徐夫配合其办理车牌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依据不足;其次,广州市目前实行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管理政策,相关车辆增量指标与车辆本身不能完全等同,故不能因离婚协议书约定粤A 号车辆归蔡妻所有即认定蔡妻可享有相关车辆增量指标,蔡妻如需获取相关车辆增量指标应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相关管理办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去依法依规申请处理;再次,蔡妻提出的案涉车牌系蔡妻与徐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竞价所得,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本院认为广州市车辆增量指标是行政机关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发放的车辆增量指标,其单独本身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尚不明确,且假使车辆增量指标确实具有财产属性亦无法以此推断认定徐夫应协助蔡妻办理车牌过户手续。综上,本院认定蔡妻要求徐夫协助其办理车牌过户手续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蔡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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