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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79讲:离婚协议约定丈夫婚前房产归妻子,未过户能反悔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都是有效的,不能反悔。即使是把婚前房产约定给对方,也不属于赠与,而是属于夫妻财产分割,是不能撤销的。张律师提醒:但如果不是以离婚协议的形式,而是单独签一个赠与协议将婚前房产赠与给女方,则在未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一点细节的不同,就造成了能撤销和不能撤销,所以建议多问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婚前名下有一套房产,是自己父母买给自己的。后面离婚的时候,丈夫情感用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对自己大大不利,甚至将婚前房产约定归女方所有,但因为有贷款故无法过户。离婚后丈夫反悔,起诉要求撤销这套婚前房产的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适用可撤销赠与的规定,判决驳回丈夫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冼夫、李妻于2022年7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天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且在民政部门存档,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冼夫主张其系在受胁迫情形下而签署,没有证据证实。另《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某806房归李妻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冼夫现主张某806房系其婚前个人所有所以上述约定内容无效以及上述约定内容属于赠与可以撤销,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驳回冼夫要求确认某806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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