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被告方有义务主动申报财产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0人看过举报


离婚纠纷172讲: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被告方有义务主动申报财产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没有。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仅作为离婚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救济手段,其提起应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是否满足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条件理应由提起该诉讼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而另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也无义务主动申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后妻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认为丈夫婚内可能隐瞒转移了财产,要求再分20万给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由原告妻子负责对财产线索举证,丈夫可以不用主动告知财产线索。但本案中丈夫主动提供了自己4个银行账户(余额几千元),妻子申请法院查询该4个账户之前的流水,违背了举证原则,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妻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张夫在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本无如实、详细申报财产的义务,其主动申报名下4个银行账户,系其自主权利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尊重? 王妻仅因张夫主动申报财产信息,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上述账户的详细流水,以期“发现”更多隐藏、转移财产的线索,违背公平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依法不应准许?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901140

  • 昨日访问量

    371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