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民事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约定为准,约定了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出资建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建筑物归出租人。后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服要求补偿建筑物残值,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村是否有权无偿收回涉案地上建筑物的问题。某村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依照法定程序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竞价形式向社会公开招租,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某主张某村侵犯其优先承租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租赁期满后的财产如何处理应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来处理。现依照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九部分“租赁期满后的财产处理方式”第2款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续期使用或甲方要收回该规划建设使用的,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可动产全部搬迁完毕,过期视作乙方自动放弃处理,不动产全部归甲方所有”内容,可知某村在租赁期满收回涉案土地时,涉案地上建设物也一并归其占有和使用。虽涉案地上建设物由原某投入建设,但在双方已约定了租赁期的前提下,原某签订合同时应该知悉、明了租赁期满后的建筑物投入损失的风险,但其仍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某村需要补偿其建筑物投入损失,可见双方签订合同该条款的本意在于某村收回该建筑物应属无偿,故某村主张其有权无偿收回涉案地上建筑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