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土地换证为国有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张静律师解答:仍按农村集体土地对待。
判决书节选:
旧城改造是政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的举措。目前城中村的改造并无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主要是依据政府的文件、批文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决议和其讨论通过的补偿方案而实施。而对城市土地的征用所依据的法律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上述两种不同性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和程序。对于讼争房屋的拆迁应适用哪种依据和程序,法院认为:众所周知,荔湾区的茶滘村在上世纪属于农村,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该事实可以从欧某、李某在1984年领取的茶滘汾水十巷4号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得到印证。也就是说,包括讼争房屋在内的整个茶滘村,其土地性质在历史上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欧某、李某虽然在2011年9月11日对讼争房屋换领了新的产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但该产权证上标注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即欧某、李某无交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故在欧某、李某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讼争房屋所覆盖的土地并非真正意义的国有土地。在遇到城中村改造时,仍应视为农村集体土地对待,适用城中村改造的政策,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