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体业主共有的走廊或平台使用权纠纷,需一半业主同意才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实践中不同法官判法不同,有的法官认为既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就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才能起诉。有的法官认为既然其他业主不争使用权,那个个别业主有争议,也可以单独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两户共用一个走廊已经20年,其他业主都无异议,现该两户发生纠纷,虽然走廊归全体业主共有,则其中一户业主也可以单独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黎某是否应将共有的公用走廊按规划房产证恢复原状。首先,应该明确,当事人双方共用的走廊过道虽为双方共同使用,但根据《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走廊过道应是属于其所在整个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依法不能认定仅为杨某、黎某所共有。其次,根据涉案走廊构造的相对独立性及毗邻房屋的情况,可以明确涉案走廊的功能是仅供当事人双方出入家门共同使用的,与其他业主的通行无关。当事人双方于1999年前后入住时对于涉案走廊具体使用方式已协商处理,历经近二十年的时间,双方相安无事,其他业主均没有提出异议,亦表明了涉案走廊仅供当事人双方共同使用的功能。本案纠纷实质上是因当事人双方对如何共同使用涉案走廊不能协商一致而导致的,与其他业主没有实质纠纷,故对于黎某称本案依法应由全体业主一半以上的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杨某才有权提起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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