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白云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023-06-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98人看过举报


广州股东会决议能强制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本人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让某小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该小股东不同意。于是现任法定代表人就起诉该小股东,要求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院认为股东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公司章程也未约定,股东会决议无权强制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判决驳回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吴要求李配合办理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手续的主张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一般而言,确定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法院对此不宜主动干预加以变更。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主要是足额及时缴纳出资款。瑞某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无约定股东负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可见出任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非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义务。在无法律规定以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股东设定义务,特别是被设定义务的股东持股比例较小的情况下,应当得到该股东的同意和认可,而不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为股东设定超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瑞某公司20207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中并没有李的签名,亦无证据证明李追认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李亦无明确作出同意出任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故吴要求李配合办理变更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6242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