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欠债后用回迁房抵债,签订协议后能起诉无效吗?

2023-04-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60人看过举报


广州欠债后用回迁房抵债,签订协议后能起诉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以房抵债的协议签订了就有效,如认为受胁迫签订,应在签订后一年内起诉撤诉。若因身份原因无法过户,则可按基础借贷关系处理,但不可据此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简父本案所提《转让协议》无效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依简父本案所述,其于201738日签署《转让协议》时,已知道其子简儿欠李某的钱,其在李某的胁迫下签署了以回迁房为子抵债的协议。但简父已自述并未报警,本案诉讼中简父并未就其所述胁迫情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简父理应对其所签《转让协议》的内容、后果认识清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此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简父于201738日签订涉案《转让协议》,至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其撤销权消灭。对简父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判决不予支持,所作处理结果,可予维持。

至于简父上诉所提涉案《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产权限制问题,两套回迁房能否将产权过户到李某名下,《转让协议》能否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属于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如涉案协议不能履行需依基础欠款关系处理,与本案简父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简父所提该项理由,依据并不充分。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6843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