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欠债后用回迁房抵债,签订协议后能起诉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以房抵债的协议签订了就有效,如认为受胁迫签订,应在签订后一年内起诉撤诉。若因身份原因无法过户,则可按基础借贷关系处理,但不可据此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简父本案所提《转让协议》无效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依简父本案所述,其于2017年3月8日签署《转让协议》时,已知道其子简儿欠李某的钱,其在李某的胁迫下签署了以回迁房为子抵债的协议。但简父已自述并未报警,本案诉讼中简父并未就其所述胁迫情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简父理应对其所签《转让协议》的内容、后果认识清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此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简父于2017年3月8日签订涉案《转让协议》,至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其撤销权消灭。对简父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判决不予支持,所作处理结果,可予维持。
至于简父上诉所提涉案《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产权限制问题,两套回迁房能否将产权过户到李某名下,《转让协议》能否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属于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如涉案协议不能履行需依基础欠款关系处理,与本案简父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简父所提该项理由,依据并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