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拍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被告?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谁签的合同收的款谁就是被告。如果只是参与洽谈过程,但最终未在合同上盖章也未收款,一般不应认定为合同相对方。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仅参与拍卖洽谈的公司无需承担返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人某公司交易的相对方以及应由何方返还拍卖款,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人某公司认为:中某公司、宏某公司、蒋某均应承担返还涉案拍卖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第一,针对涉案车辆的拍卖,人某公司未与中某公司签订过具体的委托拍卖协议。现中某公司否认其知晓与人某公司之间的委托拍卖业务,且涉案车辆的拍卖业务中,宏某公司并未取得中某公司的授权,中某公司诉讼中也明确否定其进行过授权,亦不予追认。中某公司指定宏某公司的员工蒋某作为其联系人、后续蒋某通过邮箱与人某公司沟通拍卖事宜、自称中某员工等行为虽确易对人某公司产生误导,但最终在具体车辆拍卖流程中,并未以中某公司的名义,故宏某公司不构成对中某公司的表见代理。中某公司从未收取涉案拍卖款项,也未委托宏某公司拍卖涉案车辆,不应承担涉案拍卖款项的返还义务。不管涉案拍卖款项是由宏某公司还是宏某公司员工蒋某收取,因作为宏某公司员工的蒋某的行为构成对宏某公司的表见代理,故涉案拍卖款应由宏某公司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