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房人的债权大还是抵押权人的物权大?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说来,物权是大于债权的,但法律为了保护弱小,特意规定了例外条款,就是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享有债权的人是购房人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人的物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从双方举证及陈述来看,朱某某与东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某某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与珠某公司的抵押权应当如何衡平的问题。朱某某作为房屋买受人享有的是物权期待权,即请求出卖人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其本质仍为债权,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类型是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般原则,基于生存利益至上、贯彻保护“弱者生存权”理念的考虑,可以有例外情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朱某某享有的权利是否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朱某某是否是消费者购房人,即案涉房屋是否承载了朱某某的生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