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按照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要求对方支付。避税属于违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无关,法院不会处理违规避税这些。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受让方按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支付股权转让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某应否向樊某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夏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樊某某签订《协议书》时应对益某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了益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亦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反悔不愿收购益某公司,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其次,双方均确认双方于2018年9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0元转让系为了避税所签,由此可知,0元转让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夏某某亦是该协议的签订方,其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再次,夏某某主张其与樊某某约定转让款为20万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本院认定夏某某应向樊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