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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擅自卖给他人了如何赔偿?

2022-11-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70人看过举报


广州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擅自卖给他人了如何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过低,可要求按差价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违约金是20万,法院认为过低,最终判决按两次交易的差价70万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对此本院阐述如下:其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但被告在该合同未解除前,于2017323日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上所述,涉案合同解除是因为被告违约行为所致,其理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合同中对违约金标准有约定,但参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结论,涉案房屋在2019519日的市场价值为155040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显然不足以弥补原告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据此要求调整违约金金额于法有据。其三,原告作为守约方,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被告作为恶意违约方,其违约行为应受到惩罚,更不应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得收益,同时考虑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告仅支付部分合同价款,根据公平原则,故违约金金额应以被告受益范围为限。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按其出售房屋予原告价格44653070000+376530元)及第三人价格1160000元之差额71347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原告主张超过该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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